監(jiān)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zhí)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八節(ji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guī)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一百三十一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jiān)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jiān)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chǎn)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
第一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chǎn)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第一百三十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不通曉當?shù)赝ㄓ玫恼Z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應當用當?shù)赝ㄓ玫恼Z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jù)實際需要使用當?shù)赝ㄓ玫囊环N或者幾種文字。
第一百四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